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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南省政府主要领导 批准的《海南热带雨林保护研究基金设立方案》《海南绿岛 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章程》及《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经费来源主要有:
省财政专项资金,指财政每年拨付的 4000 万资金(以
下简称财政资金);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指定用途的捐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定用途的捐款。
第四条 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财 政资金项目的承接单位,负责对基金会拨付的项目资金进行 管理及监督,督促依托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第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项目负责 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项目预算支出。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单独记账,妥善保存账目和单据,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基金会等相关单位检查。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编制和调整
国家和海南省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预算编制和调整。实行目标管理的项目可以实行经费包干制。
第八条 科研和咨询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
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 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以及除租赁外单位仪 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 费科目列支。设备应当严格控制购置,鼓励开放共享、 自主 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
造,避免重复购置。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 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 究人员、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 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 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
( 二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 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 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 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等。 间接费的具体比例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项目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除科研和咨询项目外,其他项目开支,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无规定的,按项目合同执行。
第十条 项目的奖励绩效支出,按照相关规定以及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含知识产权等无形资 产),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国家、
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费拨付
根据立项通知,财务部门将项目经费全额拨付到研究院。研究院根据项目合同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已经立项的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包括项目名称、经费资助计划和实际拨付情况等。
第十四条 决定终止的项目,研究院应该在项目单位退回经费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经费退回基金会。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基金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科技、财政、审计部门对其运行和经费收支情况的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捐款人有指定用途的捐款,按照与捐款人的 合同管理。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单笔在 50 万元(含) 以 内的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方案报请理事长审批后执行,单笔大 于 50 万元以上的由秘书处提出使用方案报请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若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会正式召开前,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行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