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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24-04-11 415 来源:

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以下简 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研究多出优秀成果、 多出优秀人才,依据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 《海南热带雨林保护研究基金设立方案》及《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章程》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主要用 于以促进海岛型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升级为主要目标, 重点支持热带雨林、海南长臂猿、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课 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建立多层次科研合作平台, 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可用于与热带雨林 保护相关的国际交流、招才引智、人才培养、科普宣教、项目的组织、评估和评审, 以及相关办公、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 财政资金项目需要通过依托单位进行申报。依 法设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 发展研究能力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公益性机构以及 具备财政资金资助项目资质的其他组织,可以在基金会注册为依托单位,并签署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依托单位在研究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 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等与基金资助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 二)组织申请人申请研究基金资助;

(三)审核申请人或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四)提供基金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资助项目的时间;

(五)跟踪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研究基金资助资金的使用;

(六)配合省林业局、省科技厅、基金会对基金资助项 目的实施和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七) 保护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支持研究成果开放获取,促进成果共享和转化;

(八)对违背科研诚信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九)基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向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 申请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即视为同时申请成为依托单位。

第四条 研究院为财政资金的承接单位,确定财政资金 的使用方向和项目目标、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等;负责编制 项目年度计划,发布研究基金项目申报指南;采取竞争性申 报、定向招募等方式确定候选人;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并 进行形式审查和初审;与基金会批准的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

并进行项目管理;负责签约项目经费收支管理。

第五条  项目立项

基金会对研究院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研究院报送项目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研究院书面报告、项目申报书、专家意见等。

列入年度计划的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为 100 万元(含) 以下由秘书处审定;100 万元(不含) 以上的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初审,理事长审定。

未列入年度计划,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为 50 万元(含) 以下由秘书处审定;50 万元(不含)至 100 万元(含)的由  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初审,理事长审定;100 万元(不含) 以上, 由理事会审定。

第六条 除小额及应急项目外,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基金 会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书。财政资金项目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自下达立项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研究院须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不予资助。

第七条  项目的阶段性检查

研究院根据项目完成的期限对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 结果及检查材料向基金会进行备案。基金会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对项目进行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要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以终止合同。

第八条 重要事项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进行重要事项调整,出现与项目 合同不一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依托及协作单位、经 费调整、变更项目名称及内容、变更成果形式等,须履行变 更手续,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报研究院审批之后报基金会备案。

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 因重要事项调整 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 2 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经 研究院审批之后,报基金会备案。延期半年后,仍不能按时结题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结项

( 一 ) 科研项目结项

1.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以智库成果为主,包括以研究院 名义报送的咨询报告 (含领导批示、人大政协提案采纳) , 根据项目合同要求,以研究院作为共同完成单位的有重要影 响力的成果,包括策划并付诸实施产生有影响力的活动方 案、在重要媒体 ( 三报一刊、海南日报等) 发布有影响力 的文章社论、在国内外重要会议上宣读论文或做专题发言、 不少于 20 家主流媒体或商业网站转载的网络原创文章,经 研究院认可的论文、著作等。具体成果要求及产权所属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2.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结题成果以解决海南长臂猿和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资源合理利用具有现实指 导意义和应用价值的成果为主,具体包括积累重要基础性数 据、资源库、新工艺、新方法、新发现、标准、专利、软件 著作权、科普成果、经研究院认可的科学论文著作等。具体成果要求及产权所属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3.科研项目结题时应按研究院要求提交相关表格、5000 字左右的成果简介、结题成果佐证材料等。

( 二 ) 咨询项目结项

1.咨询研究项目和咨询服务项目的结项参照科研项目的结题要求执行。

2.咨询会议的项目主要考核会议的规模、国际人数占比、国内外媒体正面报道的频次、会议简报和会议纪要等。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代表和专家参加的数量、国内外媒体的报道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具体成果要求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3.咨询成果推广利用的项目主要考核各类竞赛的范围、参与的人数、规格、 出版的读物、发行量、媒体正面报道的频次等,具体成果要求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4.咨询专家资源开发与服务保障项目、咨询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咨询项目等的结项成果根据研究院的实际工作要求执行。

(三)其他项目的结项,由研究院按基金会宗旨和财政资金用途提供相应的评审材料。

第十条 研究院对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结项材料报基金 会备案,基金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核查。 由秘书处拟定相关核查办法。

第十一条 在立项审查、 阶段性检查和结项材料核查阶段,基金会可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绩效评价机制,每年对基金资助 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研究基金的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确定以后年度注资情况。

对于获奖或者其他满足研究院相关条件的课题负责人,优先安排基金会的后续项目,也可直接安排项目。

对有重大影响、重要研究成果的项目/课题可以继续资助开展深化研究。

由研究院制定绩效评价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要充分体现捐赠者的意愿, 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捐款人有指定用途的,按照捐款人的 意见和本基金会的有关办法执行。捐款人没有指定用途的,按照本基金会的相关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在每年一月向省林业局报告财政资 金项目上一年度进展情况和捐款基金项目管理情况。公布资 助项目进展情况,宣传、促进成果共享和转化。接受捐赠者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会正式召开前,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行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