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财务相关管理办法(暂行) 目录
1-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财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控制财务运行风险,促进财务管 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和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实 行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 的体制。 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及资金年度收支预、决算要按 程序报理事会审定。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三条 财务部门基本职能
( 一) 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 二)核算收入、成本及费用,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及时及完整。
(三)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及其他与管理相关的报表,分析财务数据。
(四)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资金管理,合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增值。
(六)负责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参与各项投资管理。
(七)负责整理、装订及保管财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资料。
(八)负责内部财务监督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九)负责与财务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外部机构的沟通。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四条 基金会依法进行独立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及现金流量等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规范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基金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资金实行统一核算,集中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要实行账、款、物分别设岗,会计、 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开具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原始凭证是发生每一笔经 济事项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财务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核算系统,按照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账务 系统中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 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
原始凭证张数等。
第十三条 财务软件操作人员运用会计电算化核算系 统,必须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操作许可权和密码,操作人员对使用的硬件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根据不同的账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 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 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五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第三章 货币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 一)出纳以外人员未经财务部门授权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 二)财务收取的现金收入应及时缴存银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
(三)库存现金管理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 有关制度法规,严禁收入现金不入账。必须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数额一致。
(四)出纳保管的现金应做到日清日结,当天库存现金应送存银行。单位保险柜不得存放个人现金等财物。
(五)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应不定期地对 库存现金进行监督盘点,每月至少监督盘点一次。发现现金盘盈盘亏的,要查明原因报批后及时处理。
(六)单位应该加强对出纳存、取款路途的安全保护工作。 出纳存、取款途中不得办理其它非银行业务事项。
第十七条 银行账户和存款的管理
( 一)基金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时,必须由财务部 门提出申请,经秘书长同意后报理事长批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 二)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人 管理,支票领取人应该签字确认。不得签发收款单位和金额未定的转账支票;
(三)财务人员要及时对每一笔银行存款收支进行账务 处理并定期进行银行对账。银行存款对账单或调节表必须由会计签字确认;
(四)实行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网络银行相关规定落实岗位责任,防范支付风险。相关责任人应妥善保管电子支付密钥及密码,主管密钥和操 作员密钥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审核人和操作员分别设置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十八条 票据管理
( 一)财务部门应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工作实行职责分离。票据应由专人保管。
( 二)签发、转让和收取的票据应符合相关票据管理规定,票据应及时入账进行会计核算。
(三)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票据的审核,应通过电话 查询或网络查询等方式加以查验,不得开据和报销假发票。大额发票应附明细单。
(四)作废的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可以销毁的票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五)发现票据遗失以及款项支付错误等各种差错时, 应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和部门,并采取补救措施以避免损失。形成损失的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财务部门要对票据的申领、使用、缴销情况进行定期清查,加强对票据管理过程的监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获得的各项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收入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全部收入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由 基金会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等其他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支出审批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审批程序
所有资金支出都要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经办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所有款项支付均需完成以上付款审批程序才可支付。
二、审批权限
( 一)计划(或预算) 内的资金支出:
1.同一事项单笔支出金额在 50 万(不含)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
2.同一事项单笔支出金额在 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 由秘书处办公会审议,秘书长审批。
3.同一事项单笔支出金额在 100 万元(含) 以上, 由理事长审批。
( 二)计划(或预算) 内机动资金支出
单笔支出 50 万元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50 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
(三)计划(或预算)外临时性支出
1.5 万元以内的,秘书长审批;
2.5 万元(含)-10 万元(不含),秘书处办公会审议,秘书长审批;
3.10 万元(含) 以上,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 续,认真审核每笔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日常行政支出,包括办公费、办 公设施设备购置费、水电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 修理费、租赁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等管理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 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会批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 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 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六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 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其中税务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财政 票据应加盖财务专用章。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 制的发票和收据,原则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需附相关说明,经财务审核,秘书长批准后报销。
第三十一条 除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况外, 自制凭证 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是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其中自制表格还须有制表人和审核人签名)。
第三十二条 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如 实开具。其中,发票的 “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 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 卖方出具的购物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第三十三条 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 事人书面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 批,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 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开具日期、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发票专用章), 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复 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审批之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三十四条 跨年度一个月后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经部 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同时必须在上一年度年结完成前报销,逾期不受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内部财务报销规定,严格 履行报销手续。所有报销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合法,并取得 正规合法票据,凭票据报销,禁止白条报销。报销票据必须 按照规定填写规范,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一 个月。对于虚假、无效填写不规范的报销票据,财务人员有 权拒绝给予报销,并向财务部领导汇报情况。费用报销应严 格控制在报销规定额度内,超额支出部分不得报销。如有特 殊情况,需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 批后方可报销。在资金结算中,各项报销尽量通过刷卡或银 行转账付款; 1000 元(不含)以上的大额报销支出必须通过刷卡支付或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七章 借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员工因公预借款, 由员工填写正式借款单 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 书长审批方可借款。借款人办理公务结束后 15 日内须及时办理报销结账手续。逾期者,可以直接从该员工工资中扣减。
第三十七条 因公借款的数额应当限于必要的差旅、食 宿、公务接待等应由基金会承担的费用。估算的外勤人数与 天数应与工作计划基本吻合,不得故意虚报借款数额。借款 金额两万及以上的要提供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借款用途明细单。如借款用于采购的,附上审批过后的采购申请单。
第八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低值易耗品和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 由综 合办公室按月根据各部门申报的请购单进行统计,经严格审 查后作出采购计划,报批准后购买。请购申请单与采购计划 复印件,由综合办公室按时间顺序编号后装订成册备查,同 时报批后的采购计划原件交财务部门,作为物资采购入库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九条 采购时应当取得购货方开具的发票与详细 清单。物资验收人员据此认真核对物品数量、型号、规格、 品牌等,核对无误后开具入库单。采购与验收应遵守不相容 职务分离的原则,验收与入库单应由采购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办理。
第四十条 综合办公室应严格按请购计划发放物品。领 用时, 由领用人填写请领单,综合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每 月末前将本月请领单编制汇总表,交财务部门作为物资出库
核算的原始凭证。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第四十一条 对于正常坏损的物品,应先与供应方联系维修;无法维修的方可考虑更新。 因保管或使用不善或故意损坏的,应由责任人赔偿。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 以上(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用于业务、管理、提 供服务及办公而持有的有形资产。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主要包括:
1.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家具、汽车、摩托车、 电动车等);
3.专用设备(因业务需要购置的专业用途的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其他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1.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人负责”的管理模式。 以下为各部门管理固定资产职责划分:
2.
相关部门 |
具体职责 |
使用部门 |
1.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2.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台账(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 来源、名称、购置日期、结构或规格型号、数量、单 价、金额、使用状态、存放地点、使用部门、使用人 等信息),及时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等情况。 3.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维护保养。 4.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提出盘点报告。 5.负责编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计划。 |
综合办公室 |
1. 建立健全基金会所有固定资产台账。 2. 管理固定资产出入库。 3.正确及时办理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手续。 4.对使用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和指导。 5.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处理盈亏报废,提出汇总盘点报告。 6.健全档案资料,组织给固定资产编号并粘贴标签。 7.办理重要固定资产保险报批手续。 |
财务部门 |
1.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建立健全固定 资产的核算凭证,正确填报有关会计报表。 2.审核并办理固定资产新增、转移、调拨、报废等的财务手续及核算。 3.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4.监督执行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 |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基金会固定资产采购按《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
1.领用时, 由领用人填写请领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综 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最 后综合办公室发放相关固定资产。综合办公室对所有的固定 资产出库进行详细明细登记。固定资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到人进行保管。使用人应保证其安全、完整,不
得人为的造成损坏与丢失。对损坏与丢失负有责任的个人,
应当进行赔偿。
2.内部有偿或无偿调拨固定资产时,要由调入部门填写 “ 固定资产调拨单”。由调出调入部门双方部门负责人审核, 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 由综合管理部监督固定资产的转移,并更新相关固定资产的 明细台账。 “ 固定资产调拨单”双方部门各存一份复印件,
并及时更新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账。
3.综合办公室每月更新固定资产明细台账,并交一份给
财务部备查。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综 合办公室核对后,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表》,经部门负 责人审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
书长(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核销。
属于房屋和车辆报废的,还要经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 评估。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
定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基金会收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
1.依据固定资产原值和预计使用年限扣除预计净残值 后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各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 预计净残值率按单项固定资产确定。除符合国家会计准则规
定不提折旧的情形之外,其余固定资产均需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处 理,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相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
固定资产,可选择适用相关加速折旧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由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使用部门及财务 部门密切配合,每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以各部门 自查为主,综合办公室和财务部门核查。对清查中清理出的 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办公 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财务部按
有关规定做账务处理。
第十章 预算管理
第五十条 基金会预算是指基金会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 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具有调配和监督基金会各种
经济活动的严肃性和强制力。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的一切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统一核
算,集中管理。
第五十二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五十三条 秘书处拟定预算草案,经理事长同意后提
请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预算管理的最高权 力机构。负责审议并批准年度预算方案、重大预算调整方案、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监督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收入预算坚
持 “积极稳妥” 的原则。
收入预算是指预算年度内基金会通过募集和运作获得 的收入计划,包括捐赠收入计划、资金运作计划,收入预算
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坚 持 “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的原则。基金会预算 经批准后,一般不予以调整,确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 大调整等,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须按程序审批。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五十七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每年 10 月底财务部提出编制下一年预算的计划,并下发相关收入支出预算表格到各部门;
2.各部门于 11 月初上报本部门的下一年的预算计划到财务部;
3.财务部 11 月中旬汇总各部门预算,并报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审批,最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 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预算控制主要按照金额进行管理,同时运用项目管理的方法。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六十条 财务部应及时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 在的问题,并向秘书处提出改进意见。预算执行情况考核遵循以下原则:
1. 目标原则。 以预算目标为基准,按预算完成情况评价预算执行者的业绩。
2.激励原则。预算目标是对预算执行者业绩评价的主要依据,考核必须与激励制度相配合。
3. 时效原则。预算考核是动态考核,每期预算执行完毕应立即进行。
4.例外原则。对于一些阻碍预算执行的重大因素,如不可抗力因素等,考核时应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一章 财产盘点管理
第六十一条 为确保财产安全,建立年终全面财产清查 制度。清查财产包括固定资产、货币资金等,由财产保管人、 使用人、财务人员等共同参与,盘盈、盘亏的财产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盘点范围包括:基金会所有或控制的现金、 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投资性权益凭单;在库或在用 的各类低值易耗品与办公用品等实物资产;在库或在用固定资产以及软件产品和附属物等。
第六十三条 盘点报告。财务人员应依 “盘点明细表” 编写盘点报告。报告应列明差异原因及处理建议,分管副秘 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处理。属于个人责任的应查明原因后予以追究。
第六十四条 员工离职时,应由综合办公室对其领用的 财产进行清理、检查,收回。对严重损坏或丢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十二章 办公费管理
第六十五条 办公费是指因日常经营需要而购买的办公 用品及其他办公性质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日常办公所使 用的文具用品、音像制品、图书资料、报刊费等;大件办公 用品的零星支出,如设备配件、设备修理费、饮用水等;办理业务相关的费用,如邮寄费、印刷费、办理保险手续费等。
第六十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 日常劳保清洁用品等可参照办公用品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办公费用预算, 审核采购申请, 负责小额零星办公用品采购的报销工作,统计办公费支出情况。原则上办公用品每月采购一次。
第六十八条 对采购商品单价达到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标准的,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经办人报销采购办公用品费用,需填写费用报销单(后附购物发票、实物清单、经批准的采购申请单、 入库验收单等 ),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 动情况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 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二条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 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 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中期、报出日期,并由理事长签章。
第七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向登记管理 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 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第七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基金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基金会另行制定其他费用管理制度,相关费用管理与核算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 会计核算遵照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会
计准则、会计制度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基金 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秘书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七十八条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会正式召开前,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行参照执行。
2-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倡导节约、 反对浪费,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及海南省相关差旅费管理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特殊情况可进行说明,经财务审核,秘书长审定后报销。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 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加强出差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 时间、地点,严禁以出差为名游山玩水;严禁途中故意绕道、无故逗留, 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四条 员工出差应履行出差申请审批手续。特殊情况 可先行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 出差返回进行差旅费报销或核 销借款时,应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后附交通费发票、住宿费 发票等),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 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
确立基金会实行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 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 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 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工具 (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 务的人员 (院士及相当 职务)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 相当职务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正高级 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商务舱(科 研工作)、 经济舱(非 科研工作) |
凭据报销 |
其他员工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当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 出差 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 便捷的交通工具。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可以选择乘飞机。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 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 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的, 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如基金会统一购买交 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证 或退票费可以据实报销。 出差旅途发生的行李包装费和超重
费凭票据实报销。
第九条 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汽车等出发地点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 (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按照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利用科研项目出差的住宿费可上浮 30%。
第十一条 住宿费参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 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内出差 的参照海南省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 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个别热点地区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 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酒店住宿,在标准 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
额,不予补偿;超出住宿标准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 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如住宿费标准超出限额标准,凭 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 、人 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以便判断住宿费是否符 合标准。 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 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 出差人应实事求是在发票背面予以注明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住在自己 或亲友家里,以及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 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 补助费等。其它实际发生住宿却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又无合理原因的,一律不得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 销,伙食补助费等按规定报销。 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 天,或当天公务活动结束后需继续赶赴外地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
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计算,青海
西藏新疆为 120 元/人/天,其余地区均为 100 元/人/天。 )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 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和其他补助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用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 生的目的地市内交通费用。包括出租车费、公交车费及其他的短程交通工具的乘坐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当地交通费额度(不包括往返机场、 火车站的交通)为:一线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每天不超过 200 元;其他城市每天不超过 100 元。 出差人员 要尽量乘坐出差当地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车票在规 定的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如包车,每天不超过 1000 元或 每公里不超过 3 元(含油料等)。适用于一般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和小型面包车, 以价格就低为原则。
出差人员可以选择据实报销或按天计算交通补贴。
第二十二条 差旅补助标准:工作日出差按 200 元/天 标准,如非工作日出差为 300 元/天标准;如果当年度累计超过 30 天,则第 31 天及以上参照以下标准:工作日出差按
150 元/天标准,非工作日出差按 200 元/天标准。 非工作日 出差,领取差旅补助后不再领取加班费,可根据情况进行调休。
第二十三条 出差期间的业务招待,需事前经秘书长 (理事长)专项批准后才可招待;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每 人每餐招待标准不应超过 100 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长据实报销;如果员工出差期间当天有报销业务招待餐情 况, 当天同时扣减相应伙食补助费;部门负责人(不含) 以下人员出差均无业务招待费。
第二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等来基 金会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应级别对照基金会相应标准。
1.邀请来基金会参加会议、交流、访问的专家,可按差 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兼职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出差,基金会已支付劳 务费的则只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 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形则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二十五条 因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学习) 的,按 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差旅费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 内交通费按第二章和第五章的规定执行;会议费、培训(学 习)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等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分以下情况处理:
1.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由主办方承担的,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
2.统一安排食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等有 效证明,凭票据实报销住宿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 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 书面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报销。住宿费发票 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 印件或财务证明、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经部门负责人审 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形成的成果等文字内容,交由综合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长期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出差,可参照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基金 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秘书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条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会正式召开前,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行参照执行。
3-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专家聘请费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聘请专家参加项目评审、
提供咨询及讲课等活动的管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 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和《中央和 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等文件 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专家聘请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专家费用是指基金会聘请专家进行项目 评审、提供咨询、现场技术支持、讲课等活动应支付的报酬。
包括:咨询(评审)费、现场技术支持费和讲课费等。
第三条 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的 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 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基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统一、合理、规范 的咨询专家遴选办法,并在基金会内部公开。 因工作需要可建立多领域、多学科的咨询专家库。
第五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 1500- 2400 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 为 900-1500 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活动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调研或者勘察、通讯等,其中: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以现 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 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 议;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 540 号)文件规定,会议培训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 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 4 学时计 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七条 项目目评审、技术咨询会议、现场技术支持等活动的专家聘请费用支付标准为(税后)。
会期或调研及勘察期 |
半天 (税后) |
不超过两 天(税后) |
超过两天 |
||
组织形式 |
第一天、第二 天(税后) |
第三天及以后 (税后) |
|||
会议、集 体讨论及 文件撰写 |
一、院士、国内外知 名 专 家 (含 一 级 教 授)、行业顶级专家、 A 类人才 |
2160 元 |
3600 元 |
3600 元 |
1800 元 |
二、b 类(人才)专家 (备注:b 类指海南省 已经认定或按规定符 合 b 类人才标准但尚 未认定的人才) |
1800 元 |
3000 元 |
3000 元 |
1500 元 |
|
三、正高级专家 |
1440 元 |
2400 元 |
2400 元 |
1200 元 |
|
四、副教授 |
1200 元 |
2000 元 |
2000 元 |
1000 元 |
|
五、其他人员 |
900 元 |
1500 元 |
1500 元 |
750 元 |
|
现场访谈 或勘察 (调研) |
一、院士、国内外知 名 专 家 (含 一 级 教 授)、行业顶级专家、 A 类人才 |
按照会议、集体讨论及文件撰写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 费标准执行。 |
|||
二、b 类(人才)专家 |
|||||
三、正高级专家 |
|||||
四、副教授 |
|||||
五、其他人员 |
|||||
通讯 |
一、院士、国内外知 名 专 家 (含 一 级 教 授)、行业顶级专家、 A 类人才 |
1800 元/次 |
|||
二、b 类(人才)专家 |
1200 元/次 |
||||
三、正高级专家 |
1000 元/次 |
||||
四、副教授 |
800 元/次 |
||||
五、其他人员 |
400 元/次 |
因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确需酌情调整专家咨询费用,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保持一致。
第九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基金会适时对专家咨询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 的相关人员,如咨询专题不属于签约项目,可参考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专家咨询活动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办理当次报销手续,后附《专家费发放表》、专家咨询会议 计划审批表、现场会议的签到表、视频会议的截屏、会议成 果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基金会 秘书处负责解释,秘书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会正式召开前,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行参照执行。
4- 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劳务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以下简称 “基金会” )劳务费的发放管理,提高劳务费使 用效益,推动基金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参照《中央财政科 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 号)等国家 法律法规,根据基金会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
第三条 劳务费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捐赠项目实施的相关人员,不得向捐赠方及其关联方的相关人员发放劳务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费包括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
支出和非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支出。
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和基 金会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聘用参与项目研 究人员的劳务性支出,具体包括咨询评审费、讲课费、学术和科研劳务费、技术与服务支持劳务费等。非科研项目中的劳务费支出系指基金会日常行政事务
等非科研项目所发的劳务费支出。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实施的需要,设定岗位,聘用参与项目研发人员。
第六条 聘用参与项目研究人员主要包括:
1.研究生,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 学生,包括在校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及高年级本科生;
2.博士后,是指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3.访问学者,是指参与项目研究、在单位工作的国内外访问学者、 出站的博士后和兼职科研人员等;
4.其他人员,是指以合同方式聘用的专兼职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
第七条 聘用研究生、博士后和其他人员,应由项目负 责人提供研究生和博士后及其他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情况说明, 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备案。
第八条 劳务费的标准及形式: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 开支标准,参照本地上年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的工作时间、承担的任 务难易程度与完成情况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工作协议以劳务酬金形式发放。
1.在校大学生,按 100-200 元/人/天支付,不再另外支付伙食补贴等其他费用。
2.因工作需要聘请的专家、学者,咨询类的事务按《海 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调 研、考察类的事务结合参与项目的业务性质和工作时间长短 等因素,采取区别对待支付劳务费,可参考专家咨询费的标准。
3.对工作内容复杂、工作时间难以测算、需要高智力投 入的工作,采用 “ 一事一议”的外包形式计算劳务费。金额超过一万元的,需签订劳务或外协合同。
4.因基金会工作需要招聘的长期兼职人员,根据本人的 资历及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参考本地同等岗位的劳务费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5.对聘请工作期限在一个月以上的劳务人员,进行月度 绩效考核。同时聘请一个月以上的劳务人员还需报理事长批准。
第九条 劳务费预算及审批
经办人需填写《劳务费预算及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 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审批,方可执行。
第十条 劳务费的发放
劳务活动结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结当次劳务 结算手续。经办人按不同人员类别如实填写《劳务费发放表》。
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交项目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应确 保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方能发放。
非科研项目的劳务费由用人部门负责审核后提交综合 办公室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审批后方能发放。
发放劳务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由基金会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费的发放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一条 如项目开展过程中确有必要超规定标准发放,项目负责人应出具相关说明报理事会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基金会 秘书处负责解释,秘书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会正式召开前,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行参照执行。
5- 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基金会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 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海南省政府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组织举办的各类会议, 由综合办公室根 据业务活动的需要编制会议预算,经财务部审核会议经费的 预算,报秘书处审核,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发放会议通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 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如有特殊情况可进行说明,经财务审核,秘书长审定后报销。
基金会支出超过 50 万元的会议或邀请院士、省领导的会议,报理事长批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举(承)办的有会议费支出的各类会议,包括业务会议、管理会议和国际会议。
业务会议是指因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研讨会等。
管理会议是指除国内业务会议之外的其他国内会议。
国际会议是指有曾任或现任国际组织的著名专家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需要委托会务公司承办的会议,应择优选择承 办单位并签订合同。会议费超过招投标限额需要招标的委托业务,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条 协助其他单位办会并承担部分会议费的,应签 订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中列明会议名称、会议内容、 会议议程、参会人数、会议地点、分摊会议费用的理由和比例依据等。管理会议不得列支协助办会经费。
第六条 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承办会议,应 根据委托单位性质、协议内容和会议类型,执行相应的开支 标准。获全额资助的学术会议,资助方对会议标准、地点和 开支范围有特定要求,并在资助协议中约定的,按资助协议执行。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 可以调剂使用(除第九条外),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会议级别 |
住宿标准 |
用餐标准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国内管理会议 |
240.00 |
130.00 |
80.00 |
450.00 |
国内业务会议 |
400.00 |
150.00 |
100.00 |
650.00 |
国际会议 |
800.00 |
200.00 |
100.00 |
1,100.00 |
第八条 综合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宣传费、 医药费等。
第九条 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 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不安排就餐的会 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
能调剂使用。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1.会议代表差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差旅费,
原则上回原单位报销。但对确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 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比照基金会
相应标准在会议费中支出。
2.参会专家人员费用。会议举办者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报销受邀专家的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
3.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第十一条 国际会议的支出范围包括:场地租金、 同声 传译设备和办公设备租金、宴请费用、交通费用、工作人员 食宿费用、志愿人员费用、翻译费用、其他会务费用等。 国 际会议如有注册费收入,中方可承担国际组织官员及秘书处
人员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
第十二条 国际会议代表的与会人员以及相关事项的安排,参照市场行情执行。
第十三条 国际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按以下标准执行:
1.在境外大型国际组织任职的著名专家学者、重要外宾 接待餐费标准控制在 500 元/人次以内;其他外事接待餐费标准控制在 400 元/人次以内。
2.国内院士及大师级专家学者接待餐费标准控制在 400 元/人次以内; 国内著名专家学者接待餐费标准控制在 300 元/人次以内;其他人员接待餐费标准控制在 150 元/每人次以内。
第十四条 国际会议期间租用车辆安排会议代表往返驻 地与会场及会议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应当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五条 国际会议期间志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用餐或发放误餐补贴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元。 志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十六条 会议的策划、嘉宾的邀请、新闻宣传、翻译、会务安排与执行等参照市场行情。
第十七条 禁止利用国际会议进行公费旅游,损害基金 会形象;不得接受不友好的国(境)外机构的赞助,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八条 会议期间形成的有关文字材料、重要照片、 讲话录音和录像等材料应及时归档,如要求撰写会议总结报告,按基金会要求的时间完成。
第十九条 会议报销。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附件应 该包含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发票、参会人员签到表、 饭店(宾馆)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含消费签单记录)、 电子结算单、各类服务合同等相关凭证。
会议组织中应严格按照会议经费的预算执行,如会议费 支出超过规定标准或超出预算,均需书面说明原因,按该会议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各类会议应配备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与会人员的 10%,特殊情况按该会议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基金 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秘书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会正式召开前,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行参照执行。
6-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加 强对物资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采购运行机制,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物资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家具及设 备、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电子产品、保洁物资、活动物资、印刷品、特殊电子设备等。
第三条 办公家具及设备、 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 电子 产品、保洁物资等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活动物资、 印刷品、特殊电子设备等,原则上由各业务部门负责采购;
未经审核批准的请购一律不得采购。
第四条 各部门每月 25 日前向综合办公室上报下月的办 公家具及设备、 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电子产品、保洁物资 等物资的采购计划表,采购计划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 办公室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方可采购。
特殊情况急需购买的物资,需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 人审核,综合办公室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理事长)审批之后方可购买。
第五条 各部门采购活动物资、 印刷品、特殊电子设备 等,需要填写《物资采购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 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各申请部门按审批
通过的申请单组织采购,并将审批通过后的申请单复印件提交综合办公室存档,原件跟其他相关报账资料于报账时交给财务部。
第六条 采购程序和权限
采购原则上由需求部门询价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 综合办公室审核,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具体比价方式和权限如下:
1.单项或批量采购总金额 1000 元以下的直接报批。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1000 元(含) 以上 3 万元(不含) 以下,采取三方比较择优选取方式确定供货方。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3 万元(含) 以上 50 万元(不 含) 以下,通过秘书处办公会议三方比价,且有报价函,择优选取。
4.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不 含) 以下, 由基金会官网或官方公众号公告,通过秘书处办 公会议决议择优选取,秘书长审批。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 后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不足 3 家供应商时, 由秘书处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认定。采购文 件有不合理条款或无供应商响应的应终止采购活动,修改采 购方案后,按规定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延期评审;采购文 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至少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的采购活动继 续进行;经延期仍无供应商响应的项目,且采购文件没有不 合理条款,可邀请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谈判后确定供应商,或取消本次采购。
5.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不含) 以下, 由基金会官网或官方公众号公告,通过秘书处办 公会议决议择优选取,报理事长审批。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 止后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不足 3 家供应商时, 由秘书处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认定。采购文 件有不合理条款或无供应商响应的应终止采购活动,修改采 购方案后,按规定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延期评审;采购文 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至少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的采购活动继 续进行;经延期仍无供应商响应的项目,且采购文件没有不 合理条款,可邀请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谈判后确定供应商,或取消本次采购。
采购金额低于 200 万元,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 且价格相对稳定的特殊物资(如期刊、数字资源等)采购项 目,本年度可以通过与上一年度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续签 合同的方式采购。续签合同的原则是:合同履约评价结果良 好,相对于上一期项目合同,本期供应商不变、价格不高于 原价格、 内容和要求不低于原协议。续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
过一年。
6.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200 万元及以上,由基金会官网 或官方公众号公告。 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决议并报理事会审
批。
7.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采
购合同,同时报基金会法律顾问审核。
第七条 签订采购合同时,要严格执行《民法典》和合 同管理制度,合同中要明确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质量
标准、交货期、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
运输、验收方式、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 采购责任人未能及时完成采购任务时,应及早 报告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及时与请购部门沟
通,拟定补救办法和处理对策,按原有审批程序报告。
第九条 物资采购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综合办公室负责采购的物资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完成后由保管员、采购
员按验收单上的要求签字。
业务部门负责采购的物资,验收时要求业务部门和综合 办公室同时进行验收确认。活动用的物资采购,活动结束应 将未用完的物资及时与综合办公室办理移交手续,由综合办
公室统一进行保管。
第十条 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原有的采购审批程
序通知相关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同时做出记录备案。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按部门按月领用,领用人须填制 《物资领用登记表》,领用其他物资按采购申报时的流程批
准。
第十二条 保管人员要按采购物资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对办公家具和电脑、电子产品、特殊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做 好台账管理并贴好标签,定期与财务部进行核对,半年、年 终必须各盘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卡物相符。
第十三条 严禁未经批准将基金会物质设备借给外单位 (个人)使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按价赔偿。保管不善造
成物品的损失,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基金会 秘书处负责解释,秘书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或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
会正式召开前,基金会秘书处可先行参照执行。
7-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服务采购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购服务行为,降低服务成本,加强
外购服务监督管理,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因工作需要外聘机构或专业人员提供相 关财税、会计、审计、评估、管理咨询、律师、IT、翻译等
专业服务所发生的服务费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行政类的服务采购,业务类的
服务采购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服务采购应比质、 比价采购。大额采购,具备 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招标采购。采购原则上要货比三家。 因时间急迫或特定专业服务等特殊情况,不适用比价采购 的, 由秘书处办公会议决定。按要求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机
构组织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 行政类服务采购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归口负
责。如遇特殊情况,经秘书长同意,可由申请部门自行购买。
第六条 外购服务程序与权限
采购原则上由需求部门询价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 综合办公室审核,经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最后
报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具体比价方式和权限如下:
1.单项或批量采购总金额 1000 元以下的直接报批。
2.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1000 元(含)以上 2000 元(不
含) 以下,不做比价,经办人写说明。
3.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2000 元(含)以上 5000 元(不 含)以下,采取两个采购负责人以上签名且有询价记录的询
价方式确定。
4.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5000 元(含) 以上 3 万元(不 含) 以下,采取三方比价,且有报价函,择优选取并确定服
务方。
5.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3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不含) 以下,通过秘书处办公会议三方比价,需有报价函,择优选
取。
6.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不 含) 以下, 由基金会官网或官方公众号公告,通过秘书处办 公会议决议择优选取,秘书长审批。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 后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不足 3 家供应商时, 由秘书处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认定。采购文 件有不合理条款或无供应商响应的应终止采购活动,修改采 购方案后,按规定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延期评审;采购文 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至少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的采购活动继 续进行;经延期仍无供应商响应的项目,且采购文件没有不 合理条款,可邀请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谈判后确定供应商,或
取消本次采购。
7.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不 含) 以下, 由基金会官网或官方公众号公告,通过秘书处办
公会议决议择优选取,报理事长审批。提交响应文件时间截
止后或者通过资格审查、实质性响应审查不足 3 家供应商时, 由秘书处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认定。采购文 件有不合理条款或无供应商响应的应终止采购活动,修改采 购方案后,按规定发布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延期评审;采购文 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至少有一家供应商响应的采购活动继 续进行;经延期仍无供应商响应的项目,且采购文件没有不 合理条款,可邀请一家或多家供应商谈判后确定供应商,或
取消本次采购。
采购金额低于 200 万元,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 且价格相对稳定的数字资源等采购项目,本年度可以通过与 上一年度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的方式采购。续签 合同的原则是:合同履约评价结果良好,相对于上一期项目 合同,本期供应商不变、价格不高于原价格、 内容和要求不
低于原协议。续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8.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 200 万元(含)以上, 由基金会 官网或官方公众号公告。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决议并报理事会
审批。
9.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 1 万元以上的,必须签订采 购合同,同时报基金会法律顾问审核; 因服务内容特殊等原
因,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 基金会与选定服务机构或服务人签订外购服务 合同,并严格按照服务合同执行。建立供应商服务质量评价 机制,对能提供优质服务的机构或人员给与参与基金会后续
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的权利。
采购金额低于 200 万元,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 且价格相对稳定的类似服务,本年度可以通过与上一年度中 标(或成交)供应商续签合同的方式采购。续签合同的原则 是:合同履约评价结果良好,相对于上一期项目合同,本期 服务商不变、服务价格不高于原价格、服务内容和要求不低
于原协议。续签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综合办公 室应组织相关使用部门对其已提供的服务成果进行验收与
评价,同时作为支付合同款项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基金会秘 书处负责解释,秘书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
补充规定。
第十条 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调整,在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