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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4-04-11 377 来源:

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 扩大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信息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信息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四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依法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1. 提交信息部门需保证公布的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布的信息资料。
  2.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二)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基金会认为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事后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同时公布评估结果。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 信息发布统一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核,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应当由负责发布的专人负责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 四 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秘书处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