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简介
基金会章程
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推进海南生态保护,推动海南热带雨林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修复,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更好的服务海南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
本基金会坚持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南省林业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110号 海南国家公园研究院专家公寓楼1102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以促进海岛型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升级为主要目标,重点支持:(1)热带雨林保护和修复,恢复中国唯一的大陆性海岛型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原真性和多样性,提高韧性和平衡性;(2)热带雨林生物多样性、诸如海南长臂猿、海南山鹧鸪、海南孔雀雉等特有物种和十多个KBA区域和热点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在国家公园形成生态廊道的研究;(3)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研究热带雨林生态系统的修复,研究海南红色名录,摸清海南生物多样性家底等重大课题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为热带雨林成为海南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提供科技支撑;
(二) 研究热带雨林如何应对气候变化和碳汇;
(三) 深挖热带雨林的生态价值以及雨林特有的生态价值的实现,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目标。支持双碳、生态价值实现和绿色发展的研究;
(四)形成国际化网络化的生态保护研究平台,资源共建共享、联合攻关;建立多层次科研合作平台,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国家公园建设;
(五)促进生态修复的技术研发。开展热带雨林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能力建设;形成热带雨林和生态修复的重要品牌;
(六)支持热带雨林保护相关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科普宣教、人才培养;
(七)承接政府委托事项等;
(八)其他海南热带雨林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相关项目;
(九)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创立之初由 6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注册成立之后经理事会同意,可增加理事人数。其中,创始理事、捐款人和社会贤达各1/3。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三) 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四) 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 有较高的社会威望、为人正直、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首任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 对本基金会基金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三) 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行使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
(五)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秘书处建立良好互动关系。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其他理事;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财务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理事长或秘书长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秘书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提议聘任或解聘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五)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组织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六) 提议聘任或解聘名誉职务人选,由理事会决定;
(七) 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投资收益;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对于政府资助的专项资金,根据另行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业务活动成本;
(二) 管理费用;
(三) 筹资费用;
(四) 资产保值、增值;
(五) 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列明的;
(二)理事会认为重要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致使基金会无法继续运行的原因。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或社会公益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2年4月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